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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交纳增值税

先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交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予以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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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包装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装物按其具体用途主要可分为四类: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的包装物.由于包装物具有一定的周转性,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对某些包装物收取一定的押金.对这些押金是否要缴税的问题,各税种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规定.

①取得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借: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②如按期退还包装物押金,作收到押金时相反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银行存款

③如逾期没收其押金,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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